煽动村民阻碍法院执行 三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煽动村民阻碍法院执行 三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 浏览次数:83    发布时间:2013-4-19 ]双击自动向上滚动
  中国法院网讯 (周建坤) 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了宣判,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胜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马庆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隆国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李胜军、马庆丰和隆国军等三人均为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城南社区那坡屯人。2006年10月,百色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房地产)通过参加那坡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招标拍卖会取得了那坡县汽车修理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年12月份,红日房地产开始在该地施工开发楼盘时,被以隆国军、马庆丰等人为首的那坡屯村民以该土地权属存在纠纷为由到施工现场予以阻挠,施工被迫中断。2011年5月6日,红日房地产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隆国军、马庆丰等人停止侵害行为。2011年10月16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隆国军、马庆丰等人立即停止对施工现场的侵害,并排除妨害。隆国军等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隆国军等人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3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1年12月4日,那坡县法院向隆国军等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次日,那坡县法院执行人员到红日房地产施工现场依法执行时,马庆丰到现场与同屯的黄某高等人在执行现场煽动围观群众阻碍执行,并当场使用暴力越过执行警戒线,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2年7月2日,那坡县法院决定再次强制执行。为防止那坡屯村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那坡县人民政府及城厢镇政府事先派出工作人员逐户登门对村民作思想工作,劝告村民在法院对此案执行时不要到施工现场阻挠。李胜军、马庆丰、隆国军等人获悉此事后,经过商量,决定召集村民以拉横幅、抬棺材到现场摆放等方式对抗那坡县法院的执行。在李胜军、马庆丰、隆国军的安排下,2012年7月2日早上,那坡屯村民买来棺材抬往施工现场,并在棺材旁拉着横幅。与此同时,李胜军、马庆丰、隆国军等人则在现场和法院执法人员论理,无理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咒骂工作人员;同时那坡屯村民还拉着横幅非法往县委县府广场等地游行,给法院执行施加压力;搬砖头拦在路上,阻挡施工车通过,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陷入被动。当天16时,法院执行人员对隆国军进行司法拘留、罚款,之后,执行人员又对阻碍施工的村民进行教育、警告,直到18时,村民才陆续离开执行现场,红日房地产在现场的施工才得以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胜军、马庆丰、隆国军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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