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式跳槽”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人才流动、各尽其才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当前市场上,人才流动加快,企业们一方面想尽办法留住现有人才,另一方面也在搜索着同行企业里的精英,同时盯住的,还有这些精英手里所掌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在接受新员工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考虑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别人商业秘密者张开了双臂。尽管接收新雇员的公司应尽注意义务,不得使用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但是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这一违法举动所要付出的代价根本算不得什么。因此,寄希望于接收企业尽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法制条件下有着一定的困难,企业要想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更多的,还需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安徽专业商业秘密律师 许高顺律师 15077900035
竞业禁止条款
为商业秘密上保险锁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人才流动中,“竞业禁止”条款仿佛为商业秘密上了一道保险锁,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但是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是为无效协议。企业应合理运用这一有利条款,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机密。
深圳华为公司的宋柳平,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一直做到公司的副总裁,他对保护商业秘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说,商业秘密就像一层纱,很容易被揭开,一旦被揭开了,开发企业就什么都没有了。而这层纱却是开发企业可能投资十几个亿、二十几个亿之后才得到的东西。为此,华为专门成立了一个200人的信息安全部,并精心制订了《信息安全白皮书》。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的方式,对比较容易看到的内容采用专利技术加以保护,对很难通过外部形式看到的内容采用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这样,即使有人通过公开的专利知道了一项技术,由于不清楚商业秘密,知道了也没用。
不要过分信赖
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应该说,华为的认识与做法目前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中。在纷争的商业活动中,任何企业都难保没有不忠诚的员工,而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也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非常乏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同时,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个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和管理,使和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企业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地知道是哪一级的秘密、保密期限多长,以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建立起一整套有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签订保密协议。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重视证据的收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首先要证明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最后,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来源:《中国外资》2008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