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2006年4月,马XX来到南京XX钢构厂从事操作工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后工资调为每月900元。2006年底,马XX在从事操作过程中因失误导致左手手背受伤,后经医疗部门诊断为手部肌腱完全断裂。病情稳定后,马XX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马XX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随后,马XX在多次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一纸诉状将南京XX钢构厂诉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南京XX钢构厂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经过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南京XX钢构厂赔偿马XX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南京XX钢构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本案从案情本身来说并不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很明确。现代理律师透过案件本身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上的欠缺、法律上的缺失点评如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正式施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将成为用人单位无法回避的法定义务。任何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将依法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同时还将受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与不签订劳动合同相比,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更为普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弊端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如本案所述,假设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社会保险基金优先支付员工赔偿费用,这样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主张50%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样除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和诉累外,人才的流失和人员的任意变动对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日常管理都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财务帐务管理混乱
本案在仲裁阶段时,仲裁机构认定马XX的工资收入为1200元。既然马XX实际工资仅为每月900元,仲裁机构为什么会作出上述认定呢?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马XX的实际工资数额,唯一的书面证据仅仅是一份记载混乱的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记载混乱,支取不明,又无员工签字,无法起到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导致仲裁机构作出上述认定。虽然在诉讼阶段中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资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混乱却增加了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律师代理工作的负担。
第三、法律意识淡漠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马XX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了伤残标准,这对于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根据马XX的申请,劳动部门分别对其是否构成工伤以及伤残等级出具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在之后的仲裁阶段以及诉讼阶段中,用人单位一直抗辩马XX所受之伤害伤势较轻、已基本痊愈,并且认为鉴定结论存在依据不足的瑕疵,因此请求批准重新鉴定,对此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均以超过异议期限驳回了该申请。原来,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部门送达的鉴定结论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从而丧失了重新鉴定的可能。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本身法律意识的淡漠导致丧失了重新鉴定的权利,也丧失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而这些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 |